關於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核實發現公司債券發行人三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鼎控股”)存在以下問題 :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 ,三鼎控股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 。該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 、第四十二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9號——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9號)第八條的規定 。
二是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關於募集資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實 、不準確 、不完整 。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稱“本期債券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用後剩餘7.28 億元 ,其中2億元補充流動資金 ,5.28 億元用於償還可交換債券” ,披露“17三鼎04”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稱“本期債券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用後剩餘4.89億元 ,其中1.82億元補充流動資金 ,3.07億元用於償還可交換債券” 。經查 ,“17三鼎03”公司債券的7.22億元募集資金中有6.82億元用於償還銀行 、個人借款 ,有0.4億元購買理財產品 ;“17三鼎04”公司債券的4.33億元募集資金中有3.98億元用於償還銀行 、個人等借款 ,0.36億元購買理財產品 ,與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披露內容不符 ,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
你公司作為三鼎控股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 ,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 、準確 、完整 ,未能在債券存續期內有效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2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麵整改報告 ,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 ,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